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政务访谈-政务 吕宏文 275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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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省科技厅厅长于化东解读《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

2018-11-05 11:54 | 来源: 吉林日报

  吉林日报记者 李晓静

  新制订的《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实施,对于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吉林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日前,省科技厅厅长于化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全面修订《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答:原《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于1989年颁布实施,并于2004年进行了最后的一次修订。随着全国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技术交易日趋活跃,技术交易额大幅增长,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首破万亿元,我省技术合同交易额继2017年突破200亿元后,今年到现在已经突破300亿元大关,加之国家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原《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和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式下技术市场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一是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相冲突,如: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备案等问题。二是有些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如科技成果归属和处置、收益权分配等内容的规定。三是新的内容需要规范,如技术交易的定义等。

  问:《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经过了哪些修订过程?

  答:一是充分开展调研工作。一方面我们全面开展省内调研,《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稿形成后,我厅与省法制办先后到省内的吉林市、松原市、四平市、辽源市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代表的意见;另一方面积极到外省开展调研。与省人大教科文卫、省政府法制办共同组成调研组到近期出台相关法规、政策的河北、辽宁等外省调研,学习借鉴外省经验。二是向相关专家、学者咨询。分三轮邀请部分省内立法咨询委员、专家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论证,聘请省内部分法律、经济、技术管理方面专家,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风险评估。三是严格执行立法程序。先由省政府法制办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通过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议。会议通过后,由省长签署的条例草案送审稿,以议案形式提交省人大审议。省人大又经过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制委两轮独立的审议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颁布实施。

  问:出台《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的政策法规,特别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等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的政策。二是积极发挥吉林省科教资源比较丰富的优势,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将科教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和经济优势,服务吉林创新发展。三是进一步加强技术市场建设,完善技术转移体系,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为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搭建一个有序、规范、畅通的通道。四是明确政府等有关单位职责,强化扶持与鼓励政策。

  问:《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废除了已经进行清理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备案、技术交易发货票领取、技术交易奖酬金核定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三是进一步与政府“放管服”改革相衔接,突出强化政府有关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能,更多发挥市场的作用。四是发挥技术市场主体的潜能,激发调动各方积极性。

  问:《吉林省技术市场条例》亮点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加强了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培育力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多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技术市场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了鼓励创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和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三是提高和量化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保障相关人员的收益。四是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技术市场的支持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技术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五是固化了政府部门对省内企业、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给与补助的政策。

编辑: 吕宏文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