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法规-政务在线 张琪 327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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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12-18 08:58 | 来源: ​吉林日报

  吉林日报12月17日讯(记者刘姗姗 通讯员潘斯亮 霍晓)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政策解读。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足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生态文明价值导向,明确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为相关专项地方性法规立、改、废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收官“十三五”、起航“十四五”的时间点上,《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基本建成美丽中国“吉林样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内容,突出体现四大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充分吸收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契合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条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着眼于未来需要,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标本兼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条例》重点对能源结构、交通运输、节能建筑、农业结构等方

  面环境保护要求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改善水体质量,《条例》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点对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畜禽粪便处理及利用、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作出了规定。为更好保护生态资源,《条例》对中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资源消耗强度、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恢复等作出了规定。

  该《条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日报

编辑: 张琪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