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政务 吕宏文 28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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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2019-05-21 08:55 | 来源: 吉林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化吉林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作用,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坚持创新保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全面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工作经验,以激励创新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灵活适用诉讼规则、适当放宽权利人证明标准,通过司法保护领域的改革创新,为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3.坚持开放发展。坚持国际眼光和世界眼光,既立足国情省情,又尊重国际规则,借鉴国际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功经验,密切关注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坚持营造保障创新、开放共享的市场环境,积极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

  4.突出保护重点。结合吉林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用好用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推动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服务“数字吉林”“法治吉林”建设。加强司法公开和法治宣传,推动形成依法保障社会创新和公平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坚持分类施策、严格保护,优化吉林创新创造法治环境

  5.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领域分类施策,使保护方式、手段、标准和知识产权特质、需要相适应。对于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严格界定权利保护范围,在权利保护范围内给予严格保护,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外允许自由借鉴和模仿;对于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要保护商业标识的显著区别性,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限制不正当的模仿搭车行为。对于文化创意类知识产权,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使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智力劳动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6.区分适用等同原则保护技术创新。严格区分等同原则的适用标准,根据权利与技术贡献的匹配程度不同,区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的不同特点,宽严适度适用等同原则,使发明创造获得更强司法保护。

  7.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以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原则,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等裁量性因素,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为吉林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8.依法保护具有吉林特色标识及传统文化资源的商标性使用。注重加强对吉林省举办的具有吉林特色的科技文化交流、体育赛事、会议展览等活动的特有名称标识性权益和以吉林为原产地的农副产品、中药材等地理标识的保护。坚持传承与创新、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原字号、历史传承意义标识的保护,充分尊重其作为品牌标识的市场价值,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予以保护。

  9.妥善审理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案件。针对吉林省红色经典文化产品丰富的特点,坚持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权利、尊重经典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好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纠纷。在职务作品认定、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侵权时,充分考虑涉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历史背景,做到既尊重历史,又保护权利,更有利传承。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利用、传承行为产生的涉红色经典作品纠纷,不简单判令停止表演或者演出红色经典作品。

  10.妥善处理技术成果权属及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案件。尊重吉林老工业基地历史特点,尊重地方经济发展现实,依法妥善做好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权属认定,既要支持发明人依照约定取得技术成果权,又要防止职务成果非职务化。在尊重当事人约定、当时历史现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既要激励技术人员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又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11.妥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结合知识产权特有的法律特征,尊重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特有规则,妥善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对于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已通过事实行为形成许可使用合同关系的,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在判定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时,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中人身性权益和财产性权益的区别作出裁判。

  12.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对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明显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违反商业道德,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其他创新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予以审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责任,如按照该条第三款、第四款无法查清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不得拒绝裁判或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

  13.适当分配举证责任。积极推进以诚信原则为指引,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或者存在故意妨碍证明行为的,依法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在该案后续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应证据,主张推翻已经依法作出事实推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的运用。确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在相关工作中形成的行政决定、执法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标准,充分利用行政机关的既有工作成果,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尊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的证据效力,可以将其作为认定知识产权诉讼主体的初步证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

  15.拓宽知识产权证据来源。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探索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常态沟通机制,畅通证据调查渠道。充分发挥评估鉴定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

  16.积极推动落实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发挥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对有效查明技术事实的作用,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加大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制度建设,提高职业保障水平。

  四、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保护力度,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感

  17.确保赔偿数额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损害权益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

  18.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正确把握侵权构成中“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对于生产商、制造商等侵权源头领域的侵权行为,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19.加大对知识产权合理维权费用的保护力度。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合理维权费用积极举证,对维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调查费、取证费、律师费作出合理认定,降低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

  20.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保全制度。发挥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保全制度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不得违法拒绝受理或者无故拖延。

  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主导作用,协调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

  21.强化司法对行政行为的全面审查。强化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合法性的审查,统一司法审查标准,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核、侵权判定等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行为规范化、法治化。

  22.建立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在诉前引入行政调解机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适当引入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违法信息,有效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顺畅运行,推进知识产权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23.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缓刑考验机制。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过错程度较轻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告人,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在被告人认罪悔过,并承诺在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相关法制教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义务劳动的前提下,适度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24.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司法机关与行政管理执法机关、文化宣传和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开设专门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栏目,搭建多媒体平台,运用多种形式,营造全民创新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和法官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25.设立长春知识产权法庭。设立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是我省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保障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益探索。长春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全省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驰名商标认定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案件。

  26.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模式。除长春市外,其他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集中审理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依法应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

  27.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保障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稳定,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数量、增长趋势,动态调整法官员额,及时补充审判力量。

  28.充分发挥信息化平台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司法大数据的分析研究,探索知识产权诉讼规律,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对社会影响较大、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庭审网上直播,加大审判公开力度。

  29.构建新型司法监督机制。细化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加强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研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规范法官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

编辑: 吕宏文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