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政务 吕宏文 284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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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3-27 08:41 | 来源: 吉林日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要求,深入推进吉林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创新强省、人才强省建设的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三评”改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构建具有吉林区域特色的科技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分类评价制度,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吉林特色科技评价体系,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规律。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简化优化“三评”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从“三评”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入手,建立注重质量、贡献、绩效的科技创新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提高改革的实效性。

  ——坚持分类评价。针对不同学科门类特点,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以同行评议为主;社会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导向,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应用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评价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绩效为主。

  ——坚持客观公正。提高科技评价活动的公开性和开放性,推行同行评价,引入省外评价,进一步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我省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科技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潜能活力竞相迸发,科技进步对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进一步提高。

  二、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

  (一)完善项目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吸收相关部门、行业、地方以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项目指南内容要广泛吸纳各方意见,更好体现创新驱动战略意图,反映各方特别是科研一线技术需求。项目体量应大小适中,目标集中明确。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自然科学类项目指南应关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指南应注重研究的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社会效益、实践价值等。

  项目指南应根据分类原则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的全省性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对于企业牵头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对企业的资质、技术创新能力和财务情况提出明确要求,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并组织实施。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推动重大科技项目军地一体论证和实施。

  (二)保证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并在评审前公布。按照不同立项方式,采取相应的评审程序和方法,同一轮次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评审结果出现歧义。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背景核查制度,对立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业绩、经历、诚信情况调查,确保符合项目要求。不同类别省级科技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所有类别项目的全部限制性条件。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推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吉林省科技专家库,及时补充高层次专家、一线青年专家,细化专家领域和研究方向,更好地满足项目评审要求。完善吉林省科技专家库入库标准和评审专家遴选规范,明确推荐单位在专家推荐、管理和信息审核等方面的权责,建立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还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相关制度,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评审专家要强化学术自律,学术共同体要加强学术监督。

  省科技厅应加强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和保密的管理,进一步推进专家抽取和使用岗位分离。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有条件的应在评审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四)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专家的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亲自汇报答辩,不在项目申报团队内的人员不得参与答辩。进一步优化预算评估和财务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相关细则,规范和完善项目预算及财务评审的专家遴选、评审方法,明确评审内容、量化评审指标、有效提高项目评审质量。

  (五)严格项目成果评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省科技厅对省科技计划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应纳入吉林省

  科技报告系统的非涉密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验收前,在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须纳入吉林省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省科技厅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组织开展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考核评价。有明确应用要求的,在项目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的现场抽查、后评估。

  (六)加强省级科技计划绩效评价。针对科技计划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绩效。绩效评价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独立、专业、负责为基本要求,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作用。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规范和监督,逐步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估结果负责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七)落实吉林省科技奖励改革方案。改革现行由政府下达指标、科技人员申报、单位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实行定标定额评审制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提高奖励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向全社会公开评奖规则、流程、指标数量,全程公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及其提名者。

  三、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一)统筹科技人才计划。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省委组织部牵头,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建立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及处理机制,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各地各部门新设或调整人才项目前,需报省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实施。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不同支持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优化人才计划结构,加强与国家各类人才计划的衔接。

  (二)科学设立人才评价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把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特别是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的效益和为我省企业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在对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类型科研人才的评价中,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对创新团队负责人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能力、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为评价重点,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杜绝无实质贡献者的虚假挂名。引进海外人才不要把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作用。对承担国防重大工程任务的人才可采用针对性评价措施,对国防科技涉密领域人才评价开辟特殊通道。

  (三)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使用导向。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承担各类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做好国家“三评”方案中关于“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及欠发达地区的科研人员因政策倾斜因素获得的国家级人才称号、人才项目等支持,在支持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跟随人员向东部、发达地区流转”政策的落实与衔接。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培养补偿机制。

  (四)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系列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分类分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五)加大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的稳定支持力度。推动与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相衔接的省级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相关政策的落实,为我省优秀人才和团队提供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引导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研经费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青年科研人员的倾斜支持。

  四、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一)实行章程管理。推动省级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实施章程,确立章程在单位管理运行中的基础性制度地位,实现“一院(所)一章程”和依章程管理。章程要明确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确保机构运行各项事务有章可循。发挥党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章程制定和依章程管理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

  (二)落实法人自主权。省级科研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赋予科研事业单位充分自主权。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细化自主权的行使规则与监督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依法合规管理运行。

  (三)建立中长期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科研机构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分类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省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以5年为评价周期,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综合评价。5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年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在省级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拨款、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省级科技人才推荐、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和博士后招收、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应参考绩效评价结果。

  (四)完善吉林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评价考核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定位,对我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进一步完善评价方式和标准。建立与评价结果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有进有出,实现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运行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覆盖“三评”全过程的监督评估机制。将监督和评估嵌入“三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确保科学、规范、高效。事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应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强化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按照合同(委托书、协议书)约定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相关主体今后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的信息沟通,自觉接受监督。

  (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健全覆盖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的诚信管理体系,对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与科技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对纳入诚信管理体系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政府科技项目等。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将诚信监管关口前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主体意识,加强对科研人员和青年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逐步建立科研领域守信激励机制,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道德标杆。

  六、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强化任务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抓好我省“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责任担当。省级各相关评价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敢于担当,切实推进“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科学监管,优化服务。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法人单位、学(协)会要完善内部管理,广大科研人员要强化学术自律。各方面要齐心协力,共同营造良好科研环境。

  (三)加大推进力度。加强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改革的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科研单位管理水平,让广大科研人员学好、用好改革政策。持续跟踪调研,加强总结评估,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督查督办,推动“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和动态完善。

  (四)开展试点示范。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地方和单位先期开展试点。鼓励试点地方和单位大胆探索实践,发挥示范突破和带动作用。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发改革动力,保护改革积极性。


编辑: 吕宏文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