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重点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政务频道 张亮 2486775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重点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政务频道 张亮 2486775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频道 > 政策法规

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重点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

(2017年8月15日)

2017-08-23 10:33 | 来源: 吉网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推进重点民生工程的实施意见

  (2017年8月15日)

  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强调,“要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大工程项目落实”,对推进冬季清洁取暖、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抑制房地产泡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6项民生工作作出了系统的安排和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直面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民生问题,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人民立场,蕴含了深厚的民生情怀,彰显了共产党人的责任担当,为我们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民生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心头,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让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吉林落地生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1.推进实施“煤改气”供暖。考虑天然气的供应及运行调节能力,合理安排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实施“煤改气”。鼓励城市新建区优先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全力推进“气化吉林”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储气设施、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域外气源,为全面推进实施燃煤小锅炉“煤改气”做好基础保障。将全省实施“煤改气”用气需求指标纳入全省天然气利用规划,确保“十三五”期间为全省“煤改气”工程提供充足气源。

  2. 加大农林生物质能源化利用。推进生物质直燃发电全面转向热电联产,对原有纯发电项目进行热电联产改造。开展煤炭与生物质耦合发电试点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生物质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推进燃煤小锅炉清洁燃料替代。

  3.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与节能改造。全面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在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同时,协同安排节能改造,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对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燃煤发电机组,落实电价补贴政策。

  4.全面治理燃煤小锅炉。全面落实《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以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小锅炉。

  5.因地制宜发展热泵供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展水源、土壤源、污水源或空气源热泵供暖。在省内地热能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地热能供暖综合利用示范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利用热泵技术开发深层和前侧地热能资源。

  二、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6.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全面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大纲》等指导性文件。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管能力,制定《吉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考核评价办法》等管理规定。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市场化运营,建立吉林省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准入和诚信管理制度。

  7.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经济适用、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17年底前,编制出台全省和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布局和技术方案。在全省具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各市、县要结合实际,选择各类有代表性的生活小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

  8.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提升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分类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白山市、延吉市、通化市、白城市等10个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新增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8400吨/日。开展城乡一体化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建设,推进长岭县、扶余县、安图县等10个转运体系项目建设,新增生活垃圾转运能力3000吨/日。加强与生活垃圾终端分类处置相配套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体系建设,配套足够的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分类运输车辆,改造城镇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实施全程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系统的衔接,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合理、高效环保的垃圾收运新模式。

  9.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积极推进大件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有机垃圾分类处理。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电池、含汞温度计、电子类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分类处理。鼓励居民家庭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加快建立高水分有机垃圾收运系统,加快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和循环利用。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管理,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单独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置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经营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10.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机制。

  三、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

  11.加快推进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摸底调查,掌握基本信息、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要求,7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方案制定。同时,推进禁养区内已有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12.加强行业管理。严格养殖项目监管,凡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严格规范治污设施“三同时”建设,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基础设施。对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养殖设施化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加快《吉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修订工作。严格省市县三级逐级备案制度,及时更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数据库。

  13.推进养殖设施标准化建设。鼓励分散饲养向适度标准化规模养殖转变,重点支持家庭牧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主体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支持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将养殖废弃物收集、堆沤积肥、有机肥加工等设施设备作为主要扶持内容。科学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并给予优先扶持,严格建立项目电子台账。力争到2020年,新(改、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数量不低于1000个,建成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800个,国家级示范场150个。

  14.发展农牧业循环经济。落实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十大主题示范行动,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统筹涉农资金,支持大中型养殖场(小区)自建有机肥、沼气、生物燃料块等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发展专业服务,在畜禽养殖密集区建设养殖粪污处理中心,对周边养户养殖粪污实施分户收集、专业化集中处理。积极争取国家畜牧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向首批10个省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倾斜。力争2017年在建设国家级示范县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积累经验。

  15.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升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能力,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逐步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市场化运作。围绕无疫区建设,采取以奖促建方式,鼓励市县两级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入,建设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副产品深加工,生产工业油脂、有机肥、无机炭等产品。力争到2020年,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发展到50个。

  四、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

  16.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普查摸底,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全面排查问题与不足,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开展民办养老院集中整治行动。整改一批,对具备改造条件的民办养老院进行消防安全改造;取缔一批,对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改造价值的未登记民办养老院,通过属地政府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疏导一批,以市场化方式引导被取缔养老机构的老人向公办养老机构和依法登记民办养老机构转移,促使隐患大的未登记养老机构关停;新建一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筹建一批公办养老院,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

  17.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养老院准入、退出、监管机制。根据消防法和有关规定,重新修订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制定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既确保安全运行,又符合养老需求。完善养老院服务规范、建设标准、评估制度,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省养老院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8.加强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培养。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护理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放宽护理人员落户政策等相关激励机制,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较好的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队伍。

  19.推行医养融合模式。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有效增加供给总量,促进机构养老服务与医疗护理、保险服务、教育培训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推动养老院建设提质升级,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需求。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试点,总结推广一批医养结合模式。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17年末,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全省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

  20.进一步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院建设发展,提高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制定区域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开展城乡现有闲置社会资源摸底排查,采取购置、置换、租赁、收回等方式,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机构,增加养老服务设施供给。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意见。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1.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

  22.拓展住房供给渠道。鼓励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购买或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职工住房租赁需求。适当建设租赁住房,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鼓励房地产企业、社会资本新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户型改造后按套或间出租。

  2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搭建融资及租赁业务经营平台,利用债券、基金等各类金融工具整合资源推动租赁经营。鼓励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PPP等模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持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24.规范住房租赁管理。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提供房源信息核对、企业备案和租赁登记备案服务。按区域、用途定期发布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减少租赁纠纷,合理引导租房预期。严格执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25.完善行业管理。开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探索总结试点模式,适时省内全面推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健康发展。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调解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6.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7.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合理划分监管事权关系,进一步厘清农产品、水产品、畜牧屠宰、食品生产经营、进出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等环节的监管责任边界,加快完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良好监管责任机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职责落实到位。

  28.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及配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依法发布各类日常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

  29.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不断完善从种养源头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等监管制度。落实“全覆盖”“双随机一公开”“网格化”“痕迹化”等监管要求,瞄准销售环节中过期和“三无”食品、不按条件储存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不规范等三类顽疾问题,持续加大日常检查、巡查频次和力度。加强公共集体食堂,特别是教育机构食堂安全监管,杜绝中小学生(托幼机构)食堂外包经营,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活动,2020年前学校食堂“阳光厨房”改造率达到100%。

  30.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源头治理,加强产地重金属污染、种养殖用水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抓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库,对问题较多的重点品种,建立“风险清单”。针对严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加强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的协调配合。

  31.加强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建设。推进地方立法进程,出台《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设。加强对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指导。积极推进吉林特色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生产。

  32.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自检自控水平。加快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和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积极搭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完善食品安全电子化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并将可追溯体系建设延伸至肉及肉制品领域。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信、评价、披露、奖惩以及运行监察等各项制度。

  33.加强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深入组织开展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发挥创建市(县)示范带头作用。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阳光生产”、餐饮行业“明厨亮灶”、“寻找笑脸就餐”等工作,以先进企业为引领,带动行业整体积极发展。

  34.强化社会、行业和群众监督。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积极倡导食品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导向,主动与国家部委进行对接,紧密结合吉林实际,及时研究落实措施,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我省相应的实施方案。其中: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的实施方案由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牵头制定;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实施方案由省住建厅牵头制定;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的实施方案由省畜牧局牵头制定;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由省民政厅牵头制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由省食药监局牵头制定。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