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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

(2017年7月19日)

2017-08-23 10:30 | 来源: 吉网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依据党内法规和中央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巡视这一党内监督利器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现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利于督促基层完善制度、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提高基层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能力。

  开展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巡视工作条例,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委领导、市县党委分级负责、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提高政治站位,把握职能定位,围绕基层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巡察监督。

  ——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根据地区党组织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等特点,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稳步开展。

  ——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发挥巡察监督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面向基层、紧贴实际,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把握差异性、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二、明确巡察范围和对象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省委巡视对象除外),实现巡察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市(州)党委可以巡察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可以对行政村(社区)、基层所站党组织开展巡察。省委要求的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对所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开展巡察的党委(党组)巡察对象所属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三、健全机构队伍

  各地方党委参照省委巡视工作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一)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

  (二)设立巡察办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办是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配备专职人员。

  (三)设立巡察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巡察干部标准和条件,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防止照顾性安排。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重要平台。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巡察工作的及时调整。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巡视巡察办报告。

  四、聚焦重点任务

  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确保巡察质量

  (一)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强化问题意识,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做到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常态。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

  (二)突出监督重点。紧盯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重点人,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紧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重点事;紧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管党治党严起来。

  (三)加强工作创新。立足基层实际,不断探索创新监督形式、方法、手段。创新组织形式,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上级统筹和自主巡察相结合、板块轮动和系统联动相结合。创新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改进谈话形式、提请专业支持等,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四)注重成果运用。党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时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于2个月内报巡察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巡察机构要建立线索管理、移交、督办等制度,认真做好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五)严格依规依纪。党委要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督促巡察机构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不干预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推动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是巡察工作的“指挥部”,党委书记是“总指挥”,必须认真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主要责任。各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区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及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材料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巡察办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各级巡察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作用。各级巡察办要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搞好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四)被巡察党组织承担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的责任。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挠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按照省委要求,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参照市县巡察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巡察工作。总体要求、机构队伍、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等要参照市县巡察工作要求组织落实。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