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政务频道 张亮 229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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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吉发〔2015〕12号  2015年8月12日)

2017-01-03 13:38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1.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辟论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优势地位、性质定位和目标任务,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我省正处在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迫切需要商以求同、协以成事、凝心聚力。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协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化解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对于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统筹推进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

  2.指导思想。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为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实现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凝聚智慧和力量。

  3.基本原则。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广泛参与、多元多层,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求同存异、理性包容,切实提高协商质量和效率。

  4.协商渠道。继续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发挥各协商渠道自身优势,做好衔接配合,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各类协商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和方式。

  5.协商程序。从实际出发,按照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成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

  三、继续加强政党协商

  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优势,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搞好合作共事,巩固和发展和谐政党关系。

  6.明确政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中共吉林省代表大会、省委的有关重要文件;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7.继续探索规范政党协商形式。完善会议协商形式,就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召开专题协商会,由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就重要人事安排、民主党派重要调研课题分别召开人事协商会、调研协商会,由省委负责同志主持;就省委重要会议或重要情况召开通报协商会,由省委统战部主持。完善约谈协商形式,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委负责同志或委托省委统战部,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小范围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可约请省委负责同志个人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参政党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完善书面协商形式,省委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书面征求民主党派省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民主党派省委会直接向省委提出建议制度,民主党派省委会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省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省委和省政府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8.加强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支持民主党派省委会负责同志参加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定期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政策解读、通报有关情况,协助民主党派优化考察调研课题。强化工作联系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加强与民主党派省委会的联系,视情邀请民主党派列席有关会议、参加专项调研和检查督导工作。完善考察调研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经统一安排,邀请民主党派省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省委负责同志省内重要考察调研活动。地方党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民主党派省委会的重要考察调研活动。完善协商反馈机制,省委将协商意见交付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及时上报协商成果办理情况,协商意见办理情况由省委统战部适时向民主党派进行反馈。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统战部搞好督促检查、跟踪问效。支持民主党派加强协商能力建设。支持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智库,帮助解决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实际问题。

  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省委统战部要为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参加协商做好联络服务。

  各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各县(市、区)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政党协商具体办法。没有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的,地方党委要开展与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注重发挥工商联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人大协商

  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民意、汇聚民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9.深入开展地方立法中的协商。制定地方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健全法规起草协调机制,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与政府法制部门、法规草案起草部门以及相关方面的沟通协商。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有关人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坚持立法咨询工作做法,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库。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事项,应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社会公众广为关注、公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法规草案,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草案,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协商,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10.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健全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协商、审议、评估,吸收人大代表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切实做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培训工作,提高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有关方面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协商,听取对议案建议办理的意见建议,增强议案建议办理实效。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特别是推进城镇街道和开发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设。深入开展“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人大代表联系、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工作。拓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渠道,通过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

  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推动基层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在联系中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

  五、扎实推进政府协商

  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11.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原则上,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告、地方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以及事关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草案,应纳入协商目录。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协商事项目录,由事涉部门提出,经审核同意后,在同级政府网站上公布。列入目录的事项,要进行沟通协商;未列入目录的事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沟通协商。

  12.增强协商的广泛性针对性。坚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行政决策涉及重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坚持专家咨询论证,采取有效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行政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重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吸纳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注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决策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沟通协商,注意听取相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意见。

  13.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各方面参与政府协商创造条件。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社会关切的,都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完善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确定专门机构收集、分析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予以充分吸纳,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对重点问题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应有相应解释和说明。规范健全听证机制,遴选代表时注重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利益相关方在听证代表中占有一定比例,听证会应依法公开举行,并向社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加强重点决策咨询机构和专家人才库建设,注重向智库、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等第三方进行决策咨询,规范完善咨询程序,提高咨询质量和公信力。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联系机制,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六、进一步完善政协协商

  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不断丰富协商内容、拓展协商形式、完善协商机制,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14.明确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15.完善政协会议及其他协商形式。改进政协通过会议进行协商的形式,适当增加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次数,完善协商座谈会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协商,围绕中央和省委重大部署,就相关问题组织协调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深入调研,提出意见建议。经常性地开展对口协商,依托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与政府对口部门、司法机关沟通协商,反映问题,并促进相关问题解决。灵活地开展界别协商,增强政协会议和活动的界别特色,定期召开界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座谈会,组织界别联组讨论、发言、提案等活动,视察和调研活动邀请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共同开展。多层次地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积极组织重点提案专题协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热点提案资政协商。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注重平时提案,提高提案质量,建立党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和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机制。积极与媒体合作,探索新的议政形式,开设委员议政等栏目。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搭建全省政协委员网络交流平台。通过协商会议、建议案、视察、提案、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选派民主监督员、提交民主监督建议书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16.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规范年度协商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党委、政府、政协办公厅(室)共同协商制定下一年度协商计划,报同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建立党委、政府、政协领导同志领办、督办协商计划议题机制。健全知情明政制度,政府每半年向政协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纪委每年向政协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其他重要情况及时通报。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议,政协有关领导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政协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规范党委和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协商活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委员发言,参加联组讨论、委员论坛等活动。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重要活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党委、政府对政协报送的建议案和年度协商成果,提出办理意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通报。

  17.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加强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界别调整情况,结合吉林省实际,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推荐提名原则确定前和推荐提名工作中,要与政协充分协商,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完善委员联络机制,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政协领导联系委员、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定期走访委员,组织委员进入社区开展活动。完善委员培训机制,制定委员学习培训计划,确保每位政协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培训。完善委员考核管理和激励机制,建立委员信息化、数字化管理系统和考评奖励制度,对委员履职情况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七、认真做好人民团体协商

  围绕做好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开展协商,更好组织和代表所联系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有效反映群众意愿和利益诉求,发挥人民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8.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参与各渠道协商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应邀请相关人民团体参与调研和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吸收合理建议,特别是事关特定群体权益保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人民团体协商,充分考虑特定群体利益。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在密切联系群众、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和谐中的作用,积极组织人民团体参与协商、视察、调研活动,参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密切各专门委员会和人民团体的联系。

  19.组织引导群众开展协商。健全完善人民团体直接联系群众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社情民意的搜集分析研判,积极为群众参与协商开辟渠道、搭建平台,及时围绕涉及所联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协商,引导所联系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拓展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加强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实现对所联系群众和组织成员的有效联系,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联系服务作用,搭建相关社会组织与党委和政府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协商。

  八、稳步推进基层协商

  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组织上级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制度设计、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围绕本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组织辖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关方面开展协商。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确保行政村、社区的协商活动稳妥规范有序,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跨行政村或跨社区的重要决策事项,根据需要由乡镇、街道乃至县(市、区)组织开展协商。

  21.推进行政村、社区的协商。始终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将协商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全过程,坚持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积极探索创新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建立行政村、社区议事会平台,将涉及行政村、社区发展规划、村(居)民自治的重大事务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完善收集意见、确定议题、制定方案、开展协商、协商成果公布和运用程序,保障协商民主规范有序开展。扩大村(居)民有序参与,针对协商事项涉及的不同层面,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社会组织、外来务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参加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22.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评议、监督职能,更加有效地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职工诉求中心、职工代表巡视、职工董事监事等各层级职工沟通协商机制,建立职工诉求反馈机制。依法推进企业普遍开展集体协商,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和实效,积极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健全完善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制度,逐步完善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为代表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加强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健全工作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

  23.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依法管理,健全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由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政府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人民团体等参加的社会组织联席会议制度,对社会组织开展思想引领、进行规范指导,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引导社会组织就业务交叉领域、利益相关问题和公共事务有序开展协商,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九、加强和完善党对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握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协商民主有序高效开展。

  24.高度重视协商民主建设。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听取协商民主建设情况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坚持真协商,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党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协商民主理论,熟悉协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协商民主工作规律,努力成为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组织者、有力促进者、自觉实践者,通过推进协商民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把协商民主理论政策作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要学习内容,并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院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25.建立健全党领导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部门牵头协调、各方分工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对职责范围内各类协商民主活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对协商民主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党委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统一,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制定协商计划,推动各渠道协商活动有效衔接,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协商活动。各级党委督查部门要将协商民主建设列入督查计划,通过日常督查、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协商民主建设真正取得实效。

  26.支持鼓励协商民主建设探索创新。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探索创新,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注重总结提炼协商民主建设实践经验,适时将协商民主实践创新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完善智库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加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体系。研究制定协商民主建设党内法规,推动协商民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7.努力营造协商民主建设良好氛围。各级党委要自觉把协商民主建设贯穿于各领域,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发展。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要加强正确舆论引导,普及协商民主知识,宣传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树立协商民主建设先进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