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市州报道-政务频道 张亮 243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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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2017-06-26 08:58 | 来源: 长春日报

  长春日报讯 记者温斯琪 24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依据2016年我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66948元,月平均工资为5579元,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破产企业一次性缴费标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17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6737元,下限调整为3347.40元。各参保单位可于每月22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此项调整自8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成年人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40元。此项调整自8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前的(不含8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8月1日之后的(含8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380.4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此项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前的(不含7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的(含7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属单建统筹,不设个人账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每年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调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至109700.28元,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此项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