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反腐倡廉-政务频道 张亮 227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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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2016-12-07 10:11 | 来源: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


  为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紧盯“微权利”,严查“微腐败”,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东丰县黄河镇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副主任王建国在担任村干部期间,擅自用集体收入核销不合理开支问题。2010年至2012年,王建国任东丰县黄河镇中胜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擅自决定将5笔机动地粮食直补款和退耕还林补贴款共计14.63万元列于账外,用于处理该村招待费等不合理费用支出。王建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东辽县安恕镇北安村党支部原书记刘丁源、原文书刘大有套取公款核销赔偿款问题。2011年,在新农合医疗参保统计上报过程中,刘大有因工作失职将村民牟某参保费漏报。其后不久,牟某因病住院治疗,需按新农合医疗标准报销5000元。刘丁源擅自决定,并由刘大有虚构2笔修路车费核销了应由刘大有个人承担的赔偿费。刘丁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刘大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西安区灯塔镇东孟村党支部书记田玉春不按规定发放救济物资问题。2012年,西安区民政局给东孟村12袋化肥,用于帮扶低保户。在未经集体讨论的情况下,田玉春与村主任顾某、村会计聂某沟通后,将化肥分给三个村民小组长和另一村民小组长亲属,且其中只有一户为低保户。田玉春还因不按照规定处置集体固定资产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发生在基层的违纪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啃食群众获得感,破坏群众对党的信任,必须严肃查处。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己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压实到基层,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和有效防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虚报冒领、抢占掠夺、贪污挪用的快查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委、纪委严肃问责,坚决遏制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辽源市纪委)

 
责任编辑: 张亮